(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徐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28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杨德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宣林,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申请人徐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徐海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