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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秦唐喜与张中宝、山东沂蒙果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唐喜,张中宝,山东沂蒙果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54号申请人:秦唐喜,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中宝,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县城。被申请人:山东沂蒙果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宝,经理。申请人秦唐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沂蒙果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沂南县财政局的工程款21万元。并提供武昌名下所有的鲁Q0XX**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沂蒙果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沂南县财政局的工程款2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