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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汉)民保字第5号 申请人: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术柱,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75号。 法定代表人:范韶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职务: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存款7522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752220元财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慧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