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福军、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与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吴海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军,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吴海深,朱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何福军。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南北湖三湾1-2幢。法定代表人:冯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海深。被告:朱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军与被告海盐大地园艺有限公司、吴海深、朱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4元,由原告何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