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群华与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群华,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代理人:于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群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群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