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封民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科与姬宏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科,姬宏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516号原告董科,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姬宏攀,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科诉被告姬宏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科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