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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舒成良与蒋吉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吉华,舒成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蒋吉华,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舒成良,男。委托代理人涂建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吉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吉华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吉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为587元,由上诉人蒋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