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舒成良与蒋吉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吉华,舒成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蒋吉华,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舒成良,男。委托代理人涂建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吉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吉华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吉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为587元,由上诉人蒋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