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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雪绒等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95号原告何雪绒,系刘文勃之妻。原告刘华峰,系刘文勃之子。原告刘卫峰,系刘文勃之子。原告刘海英,系刘文勃之女。委托代理人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四村)法定代表人叶孝琪,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0日,五四村村委会与刘文勃(曾用名刘文博)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村办公楼以南土地租赁给刘文勃,以租金抵还工程款,双方约定该地三十年租金总231468元,该款项一次性抵建设合同工程款,该款项已实际计入被告五四村村委会已清偿工程款内。现此地已经被征收,已经无法实现和合同目的,刘文勃仅对该土地实际使用三年半,实际产生租金21000元,因此五四村村委会应退还租金210468元,并支付利息44899.84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租金210468元及利息44899.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认可土地租赁协议、地租金结算单真实性,系2007年10月10日刘文勃与五四村村委会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但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011年4月,该租赁土地被征用,但截至2013年5月17日,刘文勃及其法定继承人均未向答辩人提出退还租金的请求;刘文勃租用土地,协议约定“租金按协议鉴定之日起,结清30年租金,以抵刘文勃欠款”,该土地征用后,刘文勃得到补偿款104万元,刘文勃租用土地收益已经超出拖欠工程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刘文勃与五四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协议记载“1、租地面积约为4亩,(以实测为准),北起村办公楼前道路,南至老韦斗公路,西至环村东路,东至高新规划经三十二路。租期为三十年(从2007年11月1日至2037年10月30日止)。2、每亩地年租金1500元整,随土地增值,每五年土地租金递增一次,递增率为10%,租金按协议签订之日起,结清30年租金,以抵刘文勃工程欠款。3、刘文勃租用土地后,若国家建设征用,其土地所有权归村组所有,地面建筑物补偿归刘文博所有。”地租金结算单记载“2007年至2012年30000元、2012年至2017年33000元、2017年至2022年36300元、2022年至2027年39930元、2027年至2032年43923元、2032年至2037年48315元,三十年地租金总计为231468元。”,三十年地租金总计为231468元已经实际计入被告五四村村委会已清偿的工程款内。2011年4月,双方租地协议中所涉土地于2011年4月被征收。2013年3月14日,刘文勃死亡。何雪绒系刘文勃之妻,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系刘文勃子女。后原告要求返还租金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租金210468元及利息44899.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地租协议并返还租金210468元,并支付利息44899.84元,被告辩称已经过诉讼时效,租金已经一次性抵扣工程款,且原告已经因为征地已经获得巨大利益,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租地协议、地租金结算单、2013长民初字第03212号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01750号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文勃与五四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地租金结算单,原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地租金结算单记载“2007年至2012年30000元、2012年至2017年33000元、2017年至2022年36300元、2022年至2027年39930元、2027年至2032年43923元、2032年至2037年48315元,三十年地租金总计为231468元”。因租地协议所涉土地于2011年4月被征收,现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刘文勃于2013年死亡,其子女及妻子作为继承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210468元及利息44899.84元,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刘文勃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210468元。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利息44899.84元。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