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查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大勇,李如生,黄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343-3号申请执行人查大勇。被申请执行人李如生。被申请执行人黄素蓉。查大勇与李如生、黄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李如生、黄素蓉应归还原告查大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李如生、黄素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查大勇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执行费为448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如生、黄素蓉未能履行。2014年10月31日,本院委托苏州永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苏州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李如生、黄素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众盛阳光嘉园58幢902室房产及室内财产进行价格评估。苏州永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918086元,苏州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房产室内财产价值12960元。2014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李如生、黄素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众盛阳光嘉园58幢902室房产及室内财产以评估价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该房产因无人登记竞买而两次宣告流拍。2015年1月16日,本院以第一次拍卖底价的两次降价80%即598400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2015年2月3日,该房产由薛卫东(身份证号码:230103197808065130)以703400元竞得。经查,被执行人李如生、黄素蓉在本院另涉及(2014)吴江执字第3344号、(2015)吴江执字第270号执行案件。2015年2月12日,本院通知各申请人到庭,拍卖成交价703400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在45万元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42867.96元,余款按比例分配,优先退还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共计29624元,分配比例为40.19%,执行费按分配比例收取,申请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申请人查大勇、张兴成分别实际分配131157元、123389元,该款已于2015年2月12日发放完毕。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财产已处理完毕,是否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李如生、黄素蓉名下的房产评估拍卖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