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75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72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正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