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XX与彭永贵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彭永贵,邓建,青杜鹃,蒲志鹏,邓磊,孙兴秀,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申请执行人彭永贵,男。被申请人邓建,男。被申请人青杜鹃,女。被申请人蒲志鹏,男。被申请人邓磊,男。被申请人孙兴秀,女。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南市执字第020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邓建、青杜鹃、蒲志鹏、邓磊、孙兴秀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赠予、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及他项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