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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远金与夏宗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远金,夏宗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金。委托代理人王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宗礼,系文安县宗礼板厂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徐俊生,文安县文安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远金与被上诉人夏宗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