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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韦寿青,韦秀美关于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韦寿青,韦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法定代表人黄越海,局长。被执行人韦寿青,男,65岁,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韦秀美,女,63岁,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韦寿青,韦秀美关于计生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韦寿青,韦秀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1992)第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