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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卢丙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辉,卢丙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67号原告:王金辉。委托代理人:朱琴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丙壮。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辉诉被告卢丙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卢丙壮已付清案款,原告王金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丙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辉撤回对被告卢丙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