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卢丙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辉,卢丙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67号原告:王金辉。委托代理人:朱琴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丙壮。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辉诉被告卢丙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卢丙壮已付清案款,原告王金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丙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辉撤回对被告卢丙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