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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聂申申与鹿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申申,鹿腾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聂申申。被告鹿腾腾。原告聂申申与被告鹿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聂申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鹿腾腾的工资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申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鹿腾腾的工资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梁东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