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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钱永高与开学金、汤红昌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永高,开学金,汤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钱永高。被申请人开学金。被申请人汤红昌。申请人钱永高以与被申请人开学金、汤红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学金、汤红昌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永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学金、汤红昌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钱永高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天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