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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李××,主任。被告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蓓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