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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青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巧云劳动争议转换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青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巧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426号原告:安徽青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法定代表人:李玉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巧云,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委托代理人:潘发文,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青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巧云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 荣 富审 判 员 徐 其 富人民陪审员 张 安 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