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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栓牛与戴敏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牛,戴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栓牛,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敏学,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灵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戴敏学履行了全部借款,申请人张栓牛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栓牛与被执行人戴敏学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戴敏学全部履行了借款,申请执行人张栓牛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灵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