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与赵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赵运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唐健康,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唐伟通,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勇科,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淇凭,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凌,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运兰,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因与被告赵运兰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晓琴、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运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撤回对被告赵运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计1187元,由唐健康、唐伟通、刘勇科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