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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邓明奎申请执行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邓明奎,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673.24元案款给付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4(从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并承担的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鑫的银行存款2746.64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