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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珊萍与郭德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珊萍,郭德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黄珊萍。被告:郭德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珊萍与被告郭德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珊萍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德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珊萍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德法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珊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