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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67号+何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华,何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谭建华,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南津路***号*栋***号。被告何铁,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狮冲村第二村民组**号。原告谭建华与被告何铁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谭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