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3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瑞与郭振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郭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31-1号申请执行人赵瑞,男,1959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振生,男,1955年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3631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振生在翁牛特旗城建局发放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振生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发放的工资(账号为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