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梅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钱龙与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龙,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梅商初字第57号原告(反诉被告):钱龙。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朋。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钱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钱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钱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钱龙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钱龙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钱龙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