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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廖某某,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