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廖某某,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