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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通达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周伟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通达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周伟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52-1号原告:宿州市通达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负责人:吴世冬,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周伟伟,曾用名周伟,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宿州市通达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周伟伟的起诉,应对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在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淮河路支行账号为5198存款人民币429200元予以解除冻结。审 判 长  杨 浩审 判 员  仲伟好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