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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范雪莲与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范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委托代理人闫国章,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雪莲。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上诉人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范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7元退回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审判长  胡云鹏审判员  葛瑞萍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