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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谭智林与夏训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智林,夏训东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谭智林,男,略。委托代理人,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夏训东,男,略。委托代理人,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谭智林与被告夏训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智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谭智林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