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荣竹清诉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竹清,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65号原告荣竹清,女,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吕桦。被告吕桦,男,生于1979年1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竹清与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竹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荣竹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竹清撤回对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荣竹清承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