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汪天华、谢云风与谢云风、詹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华,谢云风,詹春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汪天华。委托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风。被告:詹春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华诉被告谢云风、詹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汪天华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