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继宗与杜国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宗,杜国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赵继宗。被告杜国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宗诉被告杜国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珂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