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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许晓琳与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琳,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许晓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扬剑、施佳力。被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小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琳诉被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琳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40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