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彭美成与向禄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美成,向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彭美成,住洪江市。被执行人向禄英,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彭美成与被执行人向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