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永菁、梁玉琴与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菁,梁玉琴,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罗永菁,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原告梁玉琴,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经四路。法定代表人王世洋。委托代理人刘新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建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罗永菁、梁玉琴诉被告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罗永菁、梁玉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罗永菁、梁玉琴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先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