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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华与程光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程光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华,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程光俊,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人王华因发现被申请人程光俊正在转移资产,欲将位于含山县环峰镇金色领域小区10栋806室的房产对外出售,可能导致无法足额偿还对申请人王华的100余万元借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光俊位于含山县环峰镇金色领域小区10栋8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为含山县房地权环峰字第14005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华已向本院提供XX(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506052396)名下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1号商铺楼101、102号房产(权证字号为含山县房地权环峰字第15000326号,建筑面积781.66平方米)担保,并担保人XX出具了担保书愿意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光俊位于含山县环峰镇金色领域小区10栋806室房产(权证字号为含山县房地权环峰字第140050**号);二、查封担保人XX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1号商铺楼101、1××号房产(权证字号为含山县房地权环峰字第1500032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昌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花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