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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郭晓利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晓利,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1998年6月3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5月31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拉尔基区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晓利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晓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夜巴黎KTV用夹线钳剪断门外链锁进入室内,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和机箱、玉溪香烟软包4盒(价值人民币84.00元)盗窃走。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扔掉。2、2013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文汇小区的老丈母娘铁锅炖用夹线钳剪断门锁进入室内,将吧台附近的柔和捌年北大仓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36.00元)、轻柔28°北大仓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108.00元)、部优50°北大仓白酒12瓶(价值人民币312.00元)、纯净38°富裕老窖白酒24瓶(价值人民币156.00元)、青花瓷35°富裕老窖白酒17瓶(价值人民币110.50元)、勇闯天涯啤酒2箱、小瓶的饮料1箱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3、2013年8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富江康城小区老根山庄用夹线钳剪断门锁进入室内,将吧台附近的国粮九年48°北大仓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40.00元)、天之蓝52°洋河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460.00元)、兰瓷38°洋河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18.00元)、青瓷38°洋河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05.00元)、柔和捌年42°北大仓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408.00元)、云烟珍品10盒(价值人民币220.00元)、玉溪香烟10盒(价值人民币210.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4、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兴盛小区竹林深处火锅店用夹线钳剪断门锁进入室内,将冰柜内的2卷羊肉盗窃。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5、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兴盛小区北边的天信信贷投资公司用撬棍撬开外层窗户,打碎玻璃伸手把窗户打开进屋,在进门靠右侧的办公桌上盗窃走iphone5黑色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000.00元)、办公桌内的登喜路香烟2盒、三五香烟2盒、中华硬包香烟2盒、万宝路香烟2盒、铁观音茶叶2盒。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6、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双莹苑小区的民利剁馅水饺饭店用夹线钳剪断门外链锁进入室内,在吧台附近盗窃了勇闯天涯啤酒3箱(价值人民币144.00元)、雪花原汁麦啤酒2箱(价值人民币76.00元)、露露杏仁露17瓶(价值人民币46.00元)、康师傅冰糖雪梨13瓶(价值人民币32.50元)、康师傅冰红茶8瓶(价值人民币20.00元)、秋林格瓦斯1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康师傅葡萄汁1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北大仓轻柔50°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56.00元)、北大仓五年陈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8.00元)、富裕老窖白酒4瓶左右、猪肉馅10余斤。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7、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春阳街新浪烧烤用夹钱钳剪断门外链锁进入室内,将吧台附近的显示器和主机箱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扔掉。8、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华夏五期吉祥烧烤店用撬棍撬开玻璃门进入室内,盗走冰柜内的排骨10余斤、牛肉3余斤、稻花香大米20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九盒面2箱、沙果汁2箱(价值人民币360.00元)、几大瓶饮料、富裕老窖部优白酒20瓶(价值人民币130.00元)、天涯啤酒2箱、原汁麦啤酒2箱、榛子1箱。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9、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燕北小区的百信管业商店见玻璃门把手已开焊,用手拽开门进入室内,盗走白色GUCCI女包1个(价值人民币880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10、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食品商店北面建军包子铺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五粮液2瓶、茅台飞天53°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380.00元)、竹叶青1瓶、剑南春1瓶、四特酒2瓶、汾酒1瓶、郎酒1瓶、董酒1瓶、西凤酒1瓶、古井贡酒1瓶、双沟大区1瓶、洋河大曲1瓶以及人民币230.0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11、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铁西小铁道西侧的70年代粗茶淡饭拽开门进入室内,盗走富裕老窖柔和四星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38.00元)、富裕老窖柔和三星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36.00元)、富裕老窖柔和五星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96.00元)、枝江白酒精五品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78.00元)、枝江白酒百年45°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0.00元)、枝江白酒精三品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46.00元)、冬虫夏草白酒若干瓶、大瓶饮料5瓶、汇源果汁4瓶(价值人民币20.00元)、小瓶饮料10余瓶、熟食猪蹄4只。案发后,赃物已被其挥霍。12、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燕北小区的铁通公司顺着栏杆爬到二楼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玉溪香烟30盒(价值人民币630.00元)、珍品大云香烟10盒(价值人民币220.00元)、金陵十二钗香烟9盒(价值人民币234.00元)、铁观音茶叶3盒(价值人民币210.00元)、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920.00元)、三星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300.00元),黑色的联想电脑1台。案发后,赃物部分被返还,余下赃物被其挥霍。13、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铁北邮政储蓄对面的一处平房附近见该平房的窗户用砖块虚掩,用力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窃干辣椒面35公斤(价值人民币700.00元)、干辣椒段15公斤(价值人民币300.00元),干辣椒5公斤(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综上,被告人郭晓利共实施盗窃行为13起,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4841.00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4日在富拉尔基区将被告人郭晓利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郭晓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晓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晓利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晓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夜巴黎KTV歌厅用夹线钳剪断门外链锁进入室内,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和机箱、玉溪香烟软包4盒(价值人民币84.00元)盗走。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扔掉。2、2013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文汇小区的老丈母娘铁锅炖饭店,其用夹线钳剪断门锁进入室内,将吧台附近的柔和捌年北大仓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36.00元)、轻柔28°北大仓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108.00元)、部优50°北大仓白酒12瓶(价值人民币312.00元)、纯净38°富裕老窖白酒24瓶(价值人民币156.00元)、青花瓷35°富裕老窖白酒17瓶(价值人民币110.50元)、勇闯天涯啤酒2箱、小瓶的饮料1箱盗走。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3、2013年8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富江康城小区老根山庄饭店,其用夹线钳剪断门锁进入室内,将吧台附近的国粮九年48°北大仓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40.00元)、天之蓝52°洋河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460.00元)、兰瓷38°洋河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18.00元)、青瓷38°洋河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05.00元)、柔和捌年42°北大仓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408.00元)、云烟珍品10盒(价值人民币220.00元)、玉溪香烟10盒(价值人民币210.00元)盗走。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4、2013年11月21日夜晚,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兴盛小区竹林深处火锅店用夹线钳剪断门锁进入室内,将冰柜内的2卷羊肉盗窃。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5、2013年12月5日夜晚,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兴盛小区1号楼的天信信贷投资公司,其用撬棍撬开外层窗户,打碎玻璃伸手把窗户打开进屋,在进门靠右侧的办公桌上盗走iphone5黑色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灰色保险柜1个、办公桌内的登喜路香烟2盒、三五香烟2盒、中华硬包香烟2盒、万宝路香烟2盒、铁观音茶叶2盒。盗窃后,所盗iphone5黑色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其余所盗物品被郭晓利挥霍。6、2013年12月31日夜晚,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双莹苑小区的民丽剁馅水饺饭店,其用夹线钳剪断门外链锁进入室内,在吧台附近将勇闯天涯啤酒3箱(价值人民币144.00元)、雪花原汁麦啤酒2箱(价值人民币76.00元)、露露杏仁露17瓶(价值人民币46.00元)、康师傅冰糖雪梨13瓶(价值人民币32.50元)、康师傅冰红茶8瓶(价值人民币20.00元)、秋林格瓦斯1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康师傅葡萄汁1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北大仓轻柔50°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56.00元)、北大仓五年陈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8.00元)、富裕老窖白酒4瓶、猪肉馅10余斤盗走。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7、2014年1月17日夜晚,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春阳街新浪烧烤店用夹钱钳剪断门外链锁进入室内,将吧台附近的显示器和主机箱盗走。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扔掉。8、2014年1月28日夜晚,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华夏五期吉祥烧烤店用撬棍撬开玻璃门进入室内,盗走冰柜内的排骨10余斤、牛肉3余斤、稻花香大米20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九盒面2箱、沙果汁2箱(价值人民币360.00元)、几大瓶饮料、富裕老窖部优白酒20瓶(价值人民币130.00元)、天涯啤酒2箱、原汁麦啤酒2箱、榛子1箱。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9、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燕北小区的百信管业商店,其见该店玻璃门把手已开焊,便用手拽开门进入室内,盗走白色GUCCI女包1个(价值人民币8807.00元)。盗窃后,所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10、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食品商店北面建军包子铺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五粮液2瓶、茅台飞天53°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380.00元)、竹叶青1瓶、剑南春1瓶、四特酒2瓶、汾酒1瓶、郎酒1瓶、董酒1瓶、西凤酒1瓶、古井贡酒1瓶、双沟大区1瓶、洋河大曲1瓶以及人民币230.00余元。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11、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铁西小铁道西侧的70年代粗茶淡饭拽开门进入室内,盗走富裕老窖柔和四星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38.00元)、富裕老窖柔和三星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36.00元)、富裕老窖柔和五星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96.00元)、枝江白酒精五品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78.00元)、枝江白酒百年45°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0.00元)、枝江白酒精三品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46.00元)、冬虫夏草白酒若干瓶、大瓶饮料5瓶、汇源果汁4瓶(价值人民币20.00元)、小瓶饮料10余瓶、熟食猪蹄4只。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其挥霍。12、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燕北小区的铁通公司,其顺着栏杆爬到二楼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玉溪香烟30盒(价值人民币630.00元)、珍品大云香烟10盒(价值人民币220.00元)、金陵十二钗香烟9盒(价值人民币234.00元)、铁观音茶叶3盒(价值人民币210.00元)、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920.00元)、三星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300.00元),黑色的联想电脑1台。盗窃后,除铁观音茶叶2袋被返还给被害人外,其余所盗物品被郭晓利挥霍。13、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郭晓利来到富拉尔基区铁北邮政储蓄所对面的一处平房附近,其见该平房的窗户用砖块虚掩,用力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窃干辣椒面35公斤(价值人民币700.00元)、干辣椒段15公斤(价值人民币300.00元),干辣椒5公斤(价值人民币100.00元)。盗窃后,所盗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郭晓利共实施盗窃行为13起,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0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4611.00元,合计人民币24841.00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4日在富拉尔基区将被告人郭晓利抓获。上述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被告人郭晓利手机内存储的其盗窃白酒的照片,证实其盗窃酒类物品的事实。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晓利犯罪时系成年人。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晓利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在被告人郭晓利的住处扣押了其所盗的物品以及已经将扣押物品返还给被害人的情况。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晓利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2年5月31日被刑满释放。(三)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晓利的哥哥)于2014年3月15日的证言,证实郭晓利曾放在自己住处一个白色的兜子,什么牌子的自己也不懂。(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杨某甲于2013年3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8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夜巴黎KTV歌厅被盗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甲于2013年7月22日及2014年3月21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8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老丈母娘铁锅炖饭店被盗以及丢失物品的情况。3、被害人李某于2013年8月19日及2014年3月21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8时30分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刘老根山庄饭店被盗以及丢失物品的情况。4、被害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1日9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竹林深处火锅店被盗的情况。5、被害人杨某乙于2013年12月6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9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天信投资公司被盗的情况。6、被害人栾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3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8时20分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民丽剁馅水饺饭店被盗以及丢失物品的情况。7、被害人杜某于2014年1月17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9时40分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新浪烧烤店被盗的情况。8、被害人孟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及3月22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10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吉祥烧烤店被盗以及丢失物品的情况。9、被害人张某于2014年2月1日及3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23时许,其经营的百信富浩管业门市被盗,丢失了白色GUCCI牌包1个、男士皮鞋1双。10、被害人孙某甲于2014年2月1日及3月21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22时许,其发现自己经营的建军包子铺被被盗的情况。11、被害人冯某某于2014年3月3日及3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的早上,其发现自己经营的70年代粗茶淡饭饭店被盗的情况。12、被害人孙某乙于2014年3月8日及3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早上,其发现自己在工作单位富拉尔基区铁通公司办公室内物品被盗的情况。13、被害人张某乙于2014年3月13日及3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7时许,其发现自己家中被盗的情况。(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晓利于2014年3月15日及4月18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至2014年3月中旬,其实施盗窃13起的事实。(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富价鉴(刑)字(2014)9号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611.00元。(七)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3份,证实被告人郭晓利实施盗窃13起的现场情况。(八)视听资料被告人郭晓利指认作案现场的视频,证实郭晓利实施盗窃13起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郭晓利盗窃作案13起,盗窃数额为24841.00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郭晓利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郭晓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郭晓利能够主动退赃、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晓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 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娟人民陪审员  董晓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佳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