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石跃雷与王超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跃雷,王超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石跃雷。委托代理人师斌华,元氏县槐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超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跃雷诉被告王超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跃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跃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跃雷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