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龙其国与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其国,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39号原告龙其国。委托代理人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7号。法定代表人冯新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游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管理区4号708。法定代表人游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其国诉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其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其国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其国撤回对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