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国诉被告王磊、王森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国,王磊,王森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李凤国诉被告王磊、王森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李凤国,住前郭县。被告王磊,住前郭县。被告王森林,住前郭县。原告李凤国诉被告王磊、王森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下午,我与二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被告王磊用拳头将我门牙打掉三颗,在大连市诊所镶的牙,需要每五年更换一次,合计费用27852元。因被告王森林也参加了打仗,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凤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