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庄王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王保,吴四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3123号申请执行人庄王保。被执行人吴四白(别名吴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民初字第3911号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砖款7545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蒙l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四白所有的蒙l8692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