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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鑫,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剑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鑫先后4次在泰州市海陵区某广场A栋13-12室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约2克。分述如下:1.2014年8、9月某日,被告人王鑫在上述地点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得人民币500元。2.2014年8、9月某日,被告人王鑫在上述地点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得人民币500元。3.2014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王鑫在上述地点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得人民币500元。4.2014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鑫在上述地点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得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鑫,从其身上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2.8196克。以上事实,被告人王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调取的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鑫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毒资计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尚未追缴的毒资计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梦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