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春丽与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丽,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丽,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春丽申请执行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博(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