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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金执字第0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敦洋与余敦堤、余本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敦洋,余敦堤,余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金执字第00137-3号申请执行人:余敦洋,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金寨县。被执行人:余敦堤,男,汉族,1950年2月21日生,住金寨县。被执行人:余本志,男,汉族,1980年6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2年1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余本志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本志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