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金执字第0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敦洋与余敦堤、余本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敦洋,余敦堤,余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金执字第00137-3号申请执行人:余敦洋,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金寨县。被执行人:余敦堤,男,汉族,1950年2月21日生,住金寨县。被执行人:余本志,男,汉族,1980年6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2年1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余本志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本志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