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苏州飞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飞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冉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飞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杨路55号西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广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飞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飞拓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当事人自2012年起发生业务往来,三钼公司向飞拓公司定作铝合金机构部件。截至飞拓公司起诉之日,三钼公司拖飞拓公司定作款共计80.4464万元。飞拓公司多次催要,三钼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故飞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三钼公司向飞拓公司支付定作款80.446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783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14年7月14日,应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三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2年建立加工承揽合作关系,三钼公司从飞拓公司定作加工铝合金结构部件,双方陆续结算、陆续付款。2014年1月21日,飞拓公司向三钼公司发送询证函与三钼公司复核账目,称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三钼公司尚欠飞拓公司货款110.9214万元。三钼公司于2014年元月24日向飞拓公司回复:实际欠款104.4464万元(两次退货)。此后,三钼公司又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5月7日分四次向飞拓公司支付欠款24万元,下欠80.4464万元。三钼公司称双方开票总额为450.9214万元,已付总额6.475万元,已退货为6.475万元,退货物流费为2.8021万元,待退货款10.625万元,故实际欠款67.0193万元。三钼公司对开票总额、已付总额及已退货款、待退货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三钼公司称飞拓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退货,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质量鉴定申请,仅提供了三钼公司自行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三钼公司称存在退货物流费用,提供了与物流公司的对账单复印件及物流费发票予以证明。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飞拓公司为三钼公司定作加工铝合金结构部件,经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的对账确认及此后的付款,三钼公司尚欠飞拓公司80.4464万元。三钼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飞拓公司要求三钼公司支付欠款80.44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78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钼公司辩称飞拓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仅提供了其单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足以证明飞拓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三钼公司辩称存在退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退货数量及金额;三钼公司辩称存在退货费用,但其所提供的与物流公司的对账单系复印件,不能充分证实相关费用确系向飞拓公司退货产生。综上,三钼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三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飞拓公司欠款80.44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78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2万元,减半收取6071元,保全费4730元,共计1.0801万元,由三钼公司负担。因该费用飞拓公司已预交,三钼公司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飞拓公司。宣判后,三钼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在本案中,对争议的价值10.625万元的产品,按照定作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从产品照片中能明显看出其为不合格产品,飞拓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应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三钼公司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对该批产品进行鉴定,以维护权益。据此,对该批产品的货款应当从欠款中扣除。二、对该批不合格的产品,三钼公司已经通知了飞拓公司,并要求飞拓公司尽快处理。飞拓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拒绝问题产品的处理,致使欠款数额不能确定,三钼公司给付货款延期,该延期的责任在飞拓公司。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原审法院仅凭飞拓公司单方主张,判令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4倍支付违约金,于理于法无据。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飞拓公司交付了不合格的产品,三钼公司将不合格产品运回飞拓公司而支付的运费,应由飞拓公司承担。综上,三钼公司认为货款数额不确定,存在问题产品争议,原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请求:一、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飞拓公司承担。飞拓公司辩称:一、鉴定申请应由三钼公司提出,三钼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放弃了提出鉴定申请。二、飞拓公司供应的产品全部合格,三钼公司从未通知飞拓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三、三钼公司应向飞拓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及利息。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中三钼公司应向飞拓公司支付报酬的数额是多少。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其间设立了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没有异议。飞拓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给付报酬。三钼公司对截止2014年1月24日实际下欠报酬104.4464万元没有异议,此后,三钼公司又支付了24万元,故三钼公司现下欠飞拓公司80.4464万元未予支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三钼公司没有按时支付飞拓公司报酬,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飞拓公司利息损失。原审法院判令三钼公司赔偿飞拓公司利息损失2.9783万元,该数额并没有高于以80.446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数额,故三钼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三钼公司上诉称飞拓公司交付的不合格产品的报酬应当从欠款中予以扣除、退还产品的运费应由飞拓公司承担,因其没有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81元,由上诉人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