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行监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孔桂革等拆迁行政裁决案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0061号孔桂革、孔桂岭、孔桂光:你们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07)津东房拆行裁字第153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予以立案并予以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津东房拆行裁字第153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07年11月23日向该裁决的相对人即你们的母亲张国玉进行了留置送达。张国玉在该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房屋拆迁裁决,被申请人向原审河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东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东行执审字第14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07)津东房拆行裁字第153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中限期搬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当日向张国玉留置送达了该行政裁定书。故张国玉于2008年12月11日才向原审河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07)津东房拆行裁字第153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和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