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澎与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澎,刘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王澎,男,汉族。被告:刘广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澎与被告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广荣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澎撤回对被告刘广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澎自愿负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