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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澎与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澎,刘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王澎,男,汉族。被告:刘广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澎与被告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广荣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澎撤回对被告刘广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澎自愿负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