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细保与郑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细保,郑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高细保。委托代理人许群钰,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苗。原告高细保诉被告郑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细保对被告郑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细保负担。审判员 曹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