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郭唐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549号罪犯郭唐佳,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2003)黄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唐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郭唐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鄂刑一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郭唐佳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08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09年8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5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郭唐佳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在湖北省蔡甸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建林、潘宇航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蔡甸监狱蔡昭云、张陈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郭唐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郭唐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郭唐佳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唐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一次季度表扬,四次季度记功,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郭唐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对其减刑标准和幅度已经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唐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汉涛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