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匡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中波审 判 员 戴远哲人民陪审员 谷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培先 来源:百度搜索“”